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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地方金融协会

协会章程

洛阳市地方金融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三章  会员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五章  党的建设、廉政建设、诚信自律建设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名称:洛阳市地方金融协会, 英文名称:Luoyang  Local  Financial  Association,(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性质:本会是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由洛阳市融资性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区域股权市场、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投资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地方各类交易所、合作银行、相关中介机构、金融类行业协会及其他法人和个人自愿发起组建的非营利性的行业协会。

第三条  本会宗旨及任务: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公德,诚实守信;按市场经济要求;为融资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政府相关部门和企业服务;贯彻政府政策意图,推动洛阳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基本任务:推动全市地方金融行业体系的建立和完善;规范业务行为,实行行业自律;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反映会员呼声,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会员提供学习、培训、交流、借鉴、中介咨询等服务;促进会员间交流与合作,加强会员与政府、银行、社会的联系,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促进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做贡献。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洛阳市金融工作局,登记管理机关洛阳市民政局。本会同时接受洛阳市金融工作局和洛阳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258号1幢13-B1305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地方金融行业调查研究,参与制订行业规划,向政府反映行业现状和发展趋势,为政府制定行业改革发展方案、政策法规提出意见和建议,向政府反映会员单位的合理要求。

(二)促进地方金融行业服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三)经政府部门授权参与地方金融行业设立或变更的资质审查,以及年度行业检验工作,负责行业从业人员的资质认证工作。

(四)制定行业自律公约,规范行业行为,维护行业发展秩序,维护公平竞争。

(五)进行行业信息统计、分析、发布及其他服务活动。

(六)协调会员单位之间的关系,维护其合法权益。

(七)创办行业网站,加强行业宣传,促进各项交流,为会员单位、中小企业、合作金融机构及政府部门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八)为会员单位及从业人员搞好人才储备,不定期进行业务技能培训和组织各种学习活动,不断提高行业整体素质和从业人员素质。

(九)为会员单位及相关企业提供中介服务。

(十)组织会员及会员单位开展业务及学术研讨和交流合作活动,学习国内外先进经验。

(十一)发展行业和社会公益事业,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任务等。

 

第三章    

 

第七条  本会会员有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单位会员包括:

1、 融资性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区域股权市场、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投资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地方各类交易所、合作银行、相关中介机构、金融类行业协会;

2、 资(信)评估、会计审计、产权交易、公正鉴定、法律服务、创业辅导等各类社会中介机构。

3、 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合作银行;

4、 与地方金融行业发展有关的各类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社会团体。

个人会员包括:政府、财政、金融、财务、审计等经济管理及法律方面的专家。

第八条  申请加入会员的条件是:

(一)单位会员:

1、遵守国家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遵守社会道德规范,诚实守信;

2、拥护本会章程,接受本会对会员信用的监督管理;

3、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并按时缴纳会费;

4、会员单位应取得经营许可证或取得设立批准文件;

5、其他企业或中介机构等社会相关经济组织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经营,连续两年以上无重大经济、民事纠纷,财务管理规范;有履行合同、协议的能力。

(二)个人会员:

1、符合团体会员第1、2、3条;

2、热心金融事业和本协会工作;

3、有较深的理论基础或较丰富的实践经验;

4、有较高的文字写作能力和较强的协调组织能力;

5、对本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个人或在地方金融行业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的知名人士或专家学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

(二) 经协会秘书处审核后,由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会员认缴入会费用;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优惠权;

(四)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有权向本会咨询与会员单位有关的业务情况;

(六)有权向本会反映、举报与会员有关的情况和问题;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服从行规行约,维护行业利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支持并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按规定及时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所需的有关信息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保守本会内部的有关商业机密;

(七)提供享受本会服务的所有必要文件及有关证明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所缴会费不予退还;会员如果在一年无故不缴纳会费、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有违法违纪或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单位会员如有破产,视为自动取消会员资格。如被兼并,被兼并的会员资格自动取消,另一方可申请入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讨论决定本会的方针和任务;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年应召开一次。 会员大会须有2/3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不能直接参会的会员,可以书面授权其他会员代表其参会的或以书面形式表达对决议事项态度的,视为出席会议和到会,其表决行为有效。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5日将拟任负责人人选及会议的议题向会员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为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专业委员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也可采用通讯或其他形式召开。但必须书面载明每位理事的意见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至少半年组织一次活动。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个人信用;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学有所长或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和社会影响力;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但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也可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特殊情况经过理事会授权的常务副会长或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本会依照宪法、法律、政策规定和本会章程开展各项业务活动;

(二)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

(三)监督、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依法行使权力,有权纠正本会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秘书处作为常设工作机构,负责本会日常工作,秘书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协会日常工作;

(二)组织实施年度工作和财务收支计划;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代表本会出席和参加重大对外交往活动;

(五)提名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六)决定本会专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设监事会,成员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副主席;

(二)出席会员大会、理事会,列席有关会议,履行监督职责;

(三)监督本会依照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对本会的财务活动进行监督;

(五)对本会的违纪违法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特邀顾问,由本会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特聘,参加协会有关活动,不参加协会选举、被选举和表决。

 

第五章  党的建设、廉政建设、诚信自律建设

 

第三十二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三十三条 本会严格执行社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实行诚信自律承诺制度,主动签署自律承诺书并向社会公开,强化责任落实,确保对社会承诺事项的兑现。

第三十五条  本会于每年5月31日前,通过向登记管理机关统一的信息平台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参加年度检查。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获得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员退会或被除名时,不得要求本会退还已缴纳的会费、资助或捐赠。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二条  本会换届和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聘请专业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作出审计报告。

第四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由理事会参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及本会有关规定确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经市金融工作局或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涉及小微金融服务行业的其它新型经营主体,也可以按照本章程申请加入本会,参加有关活动,享有本章程规定的权利,同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自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