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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审批工作指引(2019年修订版)》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20-05-15 浏览次数:3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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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金融局,省直管小额贷款公司:

为规范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审批工作,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放管服”的决策部署,提高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审查和审批效率,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对《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审批工作指引(暂行)》(豫政金〔2015〕247号)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请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小额贷款公司。



                               2019年8月19日





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审批工作指引

(2019年修订版)


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审批工作,提高设立质量和审核效率,依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指引。

一、申请条件

(一)属地管理。取得属地金融局或省级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其中,省级主管单位为省直部门、省属重点骨干企业和省属骨干企业。中央企业在我省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省级主管单位为中央企业集团或其一级子公司。

(二)注册资本。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一次性缴纳。在县(市)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在市辖区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在省辖市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

(三)股东要求

1、第一大股东(主发起人)要求:

(1)须为企业法人、政府财政、事业法人、社团组织或国(境)外法人。

(2)应管理规范、财务状况良好,有充足的货币资金足以满足出资需要;信用良好,企业及法定代表人最近3年(不足3年的按实际提供)无重大违法违规、不良信用记录或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

(3)出资比例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

(4)为国(境)外法人的,申请前一年的净资产总额须符合国家对外商投资的有关规定。

2、其他法人股东要求:

(1)出资比例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5%,与第一大股东(主发起人)出资累计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51%。

(2)其他与第一大股东(主发起人)要求相同。

3、自然人股东要求: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不良信用记录或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

(2)出资比例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5%,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出资来源真实合法、权属明晰,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借贷资金入股。

(3)自然人股东以共有财产出资应征得其财产共有人同意。

(四)从业人员要求。拟任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应熟悉与小额贷款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信用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不良信用记录或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从业经验和管理能力。

(五)公司责任义务。小额贷款公司主动申请退出试点资格或因违法违规经营被强制取消试点资格的,应主动配合金融工作部门完成退出试点、注销实体或变更为一般工商企业。对拒不配合的,将其有关信息推送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承担失信行为带来的信用约束。

二、设立要点

(一)出资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确定拟组建小额贷款公司的组织形式、出资方式和股本结构,明确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

(二)主要出资人召集其他出资人召开出资人会议,按照法定程序审议通过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成立筹备工作小组(或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并授权其履行组建工作职责的有关决议。

(三)起草公司章程草案和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四)申请预先核准公司名称。

(五)确定营业场所。

(六)在当地主流报纸公告发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基本情况、资金来源真实合法、材料真实性和合规经营承诺等信息。

(七)提交申报材料,获得设立批复后,凭设立批复到登记注册机关办理注册登记。

三、提交材料

(一)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申请登记表(原件1份)。

(二)省辖市、省直管县(市)金融局或主发起人的省级主管单位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请示或函(原件1份)。

(三)新设小额贷款公司属地(公司住所地)金融局对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管谈话材料(原件1份)。

(四)新设小额贷款公司提交的登记注册机关核发的在有效期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

(五)新设小额贷款公司在当地主流报纸上刊登的基本情况、资金来源真实合法、材料真实性和合规经营承诺情况的公告(原件1份)。

(六)新设小额贷款公司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1份)。

(七)新设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设董事会时提供)和监事会(设监事会时提供)的决议(原件1份)。

(八)新设小额贷款公司章程(原件1份)。

(九)新设小额贷款公司提交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原件1份,可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上报材料时提供)。

(十)新设小额贷款公司的企业法人股东提交以下资料并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1.法人股东近三年(不足三年,按实际提供)的审计报告(复印件1份);2.人民银行的信用报告(原件1份)。

(十一)新设小额贷款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提交以下资料:1.身份证(复印件1份);2.自然人股东资金来源说明(原件1份,签字和按指印);3.个人信用记录报告(原件1份)。

(十二)新设小额贷款公司的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材料: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表(原件1份);2.身份证(复印件1份);3.个人信用记录报告(原件1份)。

(十三)新设小额贷款公司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内部控制制度、贷款管理制度、财务制度、风险控制、客户档案管理等制度(原件各1份)。

四、审核要点

(一)设立申请登记表。申请人自行下载并在进行监管谈话时当面如实填写、逐项自查,登记表不得缺项漏项。

(二)设立的请示或函。省辖市、省直管县(市)金融局或作为主发起人的省级主管单位关于设立的请示或函,要列明拟设公司基本情况、现场勘查、审查公告情况和材料审查意见等,以及履行对该公司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责任。

(三)监管谈话材料。在审查申请人设立申请登记表的基础上,属地金融局可通过对小额贷款公司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进行测试或监管谈话等方式,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从业经验和管理能力做出初步的客观评价;通过信用(中国)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查询股东的信用信息,或直接向公安、市场监管、税务和处非等有关部门发函等方式,对股东信用情况做出初步的客观评价;通过到公司的住所进行现场勘查,对购房合同(自有)或租赁合同现场审验等做出初步评价。属地金融局约谈时,要现场核查约谈人员的身份证信息。

    (四)公司名称。新设小额贷款公司提交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在有效期内,名称四部分组成,即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其中行业仅为“小额贷款”。

(五)报纸公告。新设小额贷款公司在当地主流报纸刊登基本情况、资金来源真实合法、材料真实性和合规经营承诺情况的公告,内容包括:新设小额贷款公司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股权比例、拟任董事长、拟任监事长、拟任总经理人选,承诺申报材料真实合法、依法合规经营,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六)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设立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市场前景分析、经营机制、目标市场、内控机制及控制目标、经济效益和社会效果等相关内容,可行性研究报告有明确的结论性意见。

(七)有关决议。设董事会或监事会时,相关决议符合《公司法》要求,即股东会选举董事和监事,董事会和监事会选举相应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董事或监事的人数等相关决议内容要与公司章程的有关条款保持一致。股东会决议要符合法定程序,须参会的法人股东盖章、自然人股东签字并按指印;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须参会人员签字。

(八)公司章程。应符合《公司法》要求,还要列明小额贷款公司的特殊规定和禁止性条款。国有企业要把党建工作要求写入公司章程。公司章程须法人股东盖章、自然人股东签字并按指印。

(九)验资报告。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金融局上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时提供,报告中的股东名称、出资金额、股权比例等与新设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相关信息一致;验资报告在90日内,带验证码或防伪标识,可登录河南省注册会计师网等有关网站查询。我省小额贷款公司实行主办银行制度,应在主办银行开设验资账户,并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开设基本户和信贷专用账户。

(十)法人股东。审计报告中的自有或流动货币资金须超过拟出资额(不含抵押、存货、担保类等资产)。

(十一)自然人股东。自然人股东资金来源说明,若主要来源于股权投资或兴办的经济实体,属地金融局须登陆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信用(中国)等信用信息系统进行查证有关经济实体情况;其他来源的,可通过监管约谈或面签等方式了解。

(十二)从业人员。可结合《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申请登记表》进行审查。其中,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从事小额贷款或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工作3年以上,或从事相关行业工作5年以上。相关行业主要包括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投资公司、担保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期货公司和资产管理公司等。财务负责人应具有会计、财务或者审计等相关领域中级以上职称。属地金融局应查看原件。

(十三)公司制度。审核新设小额贷款公司是否制定了以下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内部控制制度、贷款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客户档案管理制度等。

五、审核程序

(一)受理。申请人符合本指引申请条件的,按照材料清单准备相关材料,通过属地金融局逐级上报,或由省级主管部门向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提交设立意见函。不予受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审查。实行逐级审查、逐级公示。各级金融局接到申请材料后,按照审查要点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设立条件、材料齐全且门户网站公示无异议的,向上级金融局提交设立申请。审查中,需要补正材料或情况说明的,要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清单,并要求申请人限期完善;需要现场核查的,可组织专家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应直接向有关部门函证。

(三)决定。决定批准的,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下发设立批复;不予批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送达。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将设立批复通过邮寄或自行领取等方式送达省辖市、省直管县(市)金融局。属地金融局应当督促小额贷款公司自领取设立批复文件后30日内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小额贷款公司登记注册后,属地金融工作部门应督促小额贷款公司登陆“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业务信息监管平台”填写完善相关信息。

(五)建档。各级金融局要对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的申请材料、补正材料、批复文件等纸质文件进行整理,存档备案。


附件: 1.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申请登记表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核表





附件1

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申请登记表

一、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组织形式


公司性质


拟注册地址


拟申请经营地域范围


拟申请经营业务范围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手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手机


电子邮箱


传真


通讯地址


邮编


二、注册资本金(万元)


其中:国有资本 :

出资人(股东)

出资额

比例(%)






















三、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姓名

职务

年龄

职称

学历

学位

从事小贷或金融工作年限(年)

联系

电话

























































四、机构设置情况

拟设部门名称

主要职责

负责人

联系电话





















五、其它情况

郑重承诺


一、股东入股资金均为自有资金,出资来源真实合法、权属明晰,不存在以他人委托资金、借贷资金入股,自然人股东以共有财产出资已征得财产共有人同意。

二、所呈交的全部材料真实、准确、可靠,我公司对其真实性负全部责任。若申报材料中有虚假、伪造或隐瞒等违规情况,愿承担有关法律责任。

三、公司主动申请退出试点资格或因违法违规经营被强制取消试点资格的,主动配合金融局完成退出试点、注销实体或变更为一般工商企业,自愿承担失信行为带来的信用约束。



股东(签名和按指印):













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签名和按指印)










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名和按指印):


六、市、县金融局

经确认,拟任公司股东和董事、监事、高管具备相关资质,符合任职要求,不存在以下行为:

1、有重大违法违规、不良信用记录或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2、涉及刑事案件诉讼未完结;

3、被有关部门认定曾参与非法集资或因参与非法集资被处理;

4、其他不适于担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和董事、监事、高管的。



县(市、区)                                 省辖市、省直管县(市)

金融局盖章                                       金融局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备注:此表在属地金融局监管谈话时当面如实填写。


公司公章:                                             填表日期:

















附件2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核表

姓    名


性   别


民 族


出生年月


政治面貌


国 籍


护照号码


身份证号


学   历


专   业


学   位


毕业院校


毕业时间


参加工作时间


技术职称


授予部门


家庭地址


小贷/金融工作年限


相关经济工作年限


拟任职务


原任职务


学习经历

起止年月

院     校

专   业

毕(结、肄)业

脱产/在职











培训经历

起止年月

举办单位

培训内容

证书名称









工作经历

起止年月

工作单位、部门

职   务







兼职情况


本公司保证:本次任职资格核准申请提交的所有材料及本表格提供的所有信息为真实信息,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形,并对以上材料及信息的真实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档案所在部门

审核意见

















注:在银行等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工作过的人员应有原单位的意见和离职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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