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关于推动信用承诺优化行政审批的通知
各省辖市金融工作局,济源示范区财政金融局:
为深入贯彻“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根据《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地方金融组织的通知》等有关规定,进一步营造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和商业保理公司(以下简称地方金融组织)良好的营商环境,推动我省地方金融系统信用体系建设,经研究,决定对《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典当行设立变更和退出三项审批制度的通知》《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做好融资租赁企业有关工作的通知》《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商业保理行业有关工作的通知》等文件中的有关申请材料进行精简优化,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度
为加强社会信用监管,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申请设立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时,申请人应就申请材料真实性、任职人员资格合规性、住所(场所)消防安全合法性等分别进行承诺(见附件),对申请人(信用主体)违背信用承诺的,将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和纳入信用惩戒。
二、优化材料清单
(一)设立典当行材料清单
三、有关要求
(一)做好政务服务。
各级地方金融工作部门要严格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地方金融组织的通知》(豫金发〔2020〕187号)的有关要求,鼓励新设地方金融组织通过河南省政务服务网线上申报。要加快实施首问负责制,建立首席服务官制度,为我省地方金融组织提供主动服务、靠前服务和精准服务。
(二)加强事前防范。
对拟申请设立的地方金融组织,省辖市金融工作局、济源示范区财政金融局应独立或联合县(区)地方金融工作部门对股东、董监高进行准入前谈话,组织从业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和信用知识教育培训,提高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意识。按照金融业审慎监管要求,省辖市金融工作局、济源示范区财政金融局可根据审核情况,参照《典当行业监管规定》第十六条的有关规定,责令申请人补充提供相关银行流水、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记录等辅助审核材料,对申请人的出资实力和资金状况等作实质性审查。
(三)做好事中监管。
对新批准设立的地方金融组织,各县(区)地方金融工作部门要在一年内对其资金和业务实施重点监管,每月收集银行流水和业务明细等监管信息,指导和规范新设地方金融组织经营行为。省辖市金融工作局、济源示范区财政金融局应每季度汇总分析新设地方金融组织相关监管信息,定期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和高管人员,必要时可引入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四)实施信用监管。
各级地方金融工作部门要按照《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等有关规定,积极推进本地区地方金融系统诚信体系建设,依法归集地方金融组织信用信息,将书面承诺履约情况记入信用记录,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依据。对坚守信用承诺的,实施联合激励;对违反信用承诺的,依法纳入失信惩戒。特别是对信用主体违背信用承诺取得行政许可的,要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以及《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附件:
1.申请材料真实性和依法经营承诺书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承诺书
3.地方金融组织发起人出资承诺书
4.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
5.河南省地方金融组织基本情况表
2021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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