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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发布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业务经营负面清单

作者: 发布时间:2023-10-13 浏览次数:4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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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3日,为强化地方资产管理公司风险监管,明确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底线性经营规则,切实防范金融风险,按照“聚焦主业、减量增质、规范经营、守住底线”的原则,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制定了《河南省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业务经营负面清单》。

全文如下:

河南省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业务经营负面清单

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在日常经营中,应严格执行《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153号)和《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豫金监〔2022〕98号)等相关规定,依法合规经营:

一、不得非法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以及发放贷款或受托发放贷款。

二、不得与转让方在转让合同等正式法律文件之外签订或达成影响资产和风险真实完全转移的改变交易结构、风险承担主体及相关权益转移过程的协议或约定。

三、不得设置任何显性或隐性的回购条款。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帮助金融企业虚假出表掩盖不良资产。

五、不得以收购不良资产名义为企业或项目违规提供融资。

六、不得收购无实际对应资产和无真实交易背景的债权资产。

七、不得向股东或关系人输送非法利益。

八、不得收购在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中有限制转让条款的资产以及国家法律法规限制转让的其他资产。

九、不得通过暴力、恐吓、侮辱、诽谤、骚扰等非法手段进行清收。

十、不得开展法律法规和金融监管部门禁止的其他业务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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