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1日,《洛阳市地方金融组织自律公约》正式发布。华泽小贷、龙门小贷、民丰盛通小贷、国鑫担保、伊川金财、高新担保、国宏租赁、泽源典当、广信典当等40余家金融组织负责人,在自律公约上郑重签名。自律公约中承诺,全市地方金融组织要坚守合规底线,筑牢信用根基;恪守诚信准则,保护客户权益;接受政府监督,共建健康生态。
全文如下:
洛阳市小额贷款公司自律公约
一、不得非法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以及委托或受托发放贷款。
二、不得以债务资金或委托资金等非自有资金作为注册资本。
三、不得抽逃或通过关联交易、资金担保、股权质押等方式变相抽逃注册资本。
四、不得有代持股份、虚假出资或有重大违法违规和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股东。
五、不得有被执法部门处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存在重大违法违规和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人员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管。
六、不得采取业务不入账、账外借款、账外放款、账外拆借等方式实施“账外经营”。
七、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发放“高利贷”,或采取欺诈、诱导、胁迫等方式开展“套路贷”,或通过关联公司以咨询费、代办费、调查费、手续费、管理费、保证金等名义收取“砍头息”。
八、不得以第三方机构提供担保、兜底等变相增信服务将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外包,或通过第三方机构误导销售、虚增费用、违规展业。
九、不得通过暴力、恐吓、侮辱、诽谤、骚扰等非法手段进行清收。
十、不得开展法律法规、金融监管部门禁止的其他业务或活动,自觉接受政府部门监管、行业协会管理、社会公众监督。
十一、本公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洛阳市融资担保公司自律公约
一、不得非法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以及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受托投资。
二、不得以债务资金或委托资金等非自有资金作为注册资本。
三、不得抽逃或通过关联交易、资金担保、股权质押等方式变相抽逃注册资本。
四、不得有代持股份、虚假出资或有重大违法违规和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股东。
五、不得有被执法部门处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存在重大违法违规和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人员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管。
六、不得采取业务不入账、账外借款、账外放款、账外拆借等方式实施“账外经营”。
七、不得为违反国家规定的“高利贷”提供担保。
八、不得为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融资担保,为其他关联方提供融资担保的条件不得优于为非关联方提供同类担保的条件。
九、不得违反审慎经营原则,通过过度担保、集合担保等方式导致融资担保公司客户的集中度和关联度、资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超过监管指标限制。
十、不得开展法律法规、金融监管部门禁止的其他业务或活动,自觉接受政府部门监管、行业协会管理、社会公众监督。
十一、本公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洛阳市典当行自律公约
一、不得非法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以及发放信用贷款。
二、不得以债务资金或委托资金等非自有资金作为注册资本。
三、不得抽逃或通过关联交易、资金担保、股权质押等方式变相抽逃注册资本。
四、不得有代持股份、虚假出资或有重大违法违规和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股东。
五、不得有被执法部门处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存在重大违法违规和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人员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管。
六、不得采取业务不入账、账外借款、账外放款、账外拆借等方式实施“账外经营”,或使用银行贷款、注册资本金等合法渠道外的资金经营典当业务。
七、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发放“高利贷”,或采取欺诈、诱导、胁迫等方式开展“套路贷”,或通过关联公司以咨询费、代办费、调查费、手续费、管理费、保证金等名义收取“砍头息”。
八、不得有手工填制当票、不开具当票、以合同代替当票、有当票无质(抵)押、私自印制当票或续当凭证、使用其他典当行当票等行为。
九、不得通过暴力、恐吓、侮辱、诽谤、骚扰等非法手段进行清收。
十、不得开展法律法规、金融监管部门禁止的其他业务或活动,自觉接受政府部门监管、行业协会管理、社会公众监督。
十一、本公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洛阳市融资租赁公司自律公约
一、不得非法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以及发放贷款或受托发放贷款。
二、不得以债务资金或委托资金等非自有资金作为注册资本。
三、不得抽逃或通过关联交易、资金担保、股权质押等方式变相抽逃注册资本。
四、不得有代持股份、虚假出资或有重大违法违规和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股东。
五、不得有被执法部门处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存在重大违法违规和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人员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管。
六、不得采取业务不入账、账外借款、账外放款、账外拆借等方式实施“账外经营”,或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私募投资基金、其他融资租赁公司等机构融入资金经营融资租赁业务。
七、不得虚构租赁资产、虚假交付、在售后回租业务中低值高买,或通过国内信用证、福费廷等业务充当银行“资金通道”。
八、不得违反防范化解隐性债务要求,违法违规向地方政府及其部门提供融资及相关服务,或以构筑物为租赁物与地方平台公司开展售后回租业务,将资金投向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及相关项目。
九、不得将道路、市政管道、水利管道、桥梁、坝、堰、水道、洞,非设备类在建工程、涉嫌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以及被处置后可能影响公共服务正常供应的构筑物作为租赁物。
十、不得开展法律法规、金融监管部门禁止的其他业务或活动,自觉接受政府部门监管、行业协会管理、社会公众监督。
十一、本公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洛阳市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自律公约
一、不得非法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以及发放贷款或受托发放贷款。
二、不得与转让方在转让合同等正式法律文件之外签订或达成影响资产和风险真实完全转移的改变交易结构、风险承担主体及相关权益转移过程的协议或约定。
三、不得设置任何显性或隐性的回购条款。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帮助金融企业虚假出表掩盖不良资产。
五、不得以收购不良资产名义为企业或项目违规提供融资。
六、不得收购无实际对应资产和无真实交易背景的债权资产。
七、不得向股东或关系人输送非法利益。
八、不得收购在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中有限制转让条款的资产以及国家法律法规限制转让的其他资产。
九、不得通过暴力、恐吓、侮辱、诽谤、骚扰等非法手段进行清收。
十、不得开展法律法规、金融监管部门禁止的其他业务或活动,自觉接受政府部门监管、行业协会管理、社会公众监督。
十一、本公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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